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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案例 ---公开日的合理推定

 1999年9月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就1994年2月23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网板弹簧床垫”的ZL93238879.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作出第1549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为一份产品介绍。其中对广州床垫家具厂的穗宝牌系列床垫作了介绍,并印有广州床垫家具厂的地址、电话、电挂、邮编等。但该介绍上未标明印刷的时间。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8(1991年12月31日的广州日报)上有一则广州市电信局的公告,称:广州市(含花县)电话号码定于本月31日北京时间23时48分由六位升为七位。证据19(1992年1月1日的广州日报)上有一段祝贺词,清远市邮电局等单位共同祝贺广州市电话号码升七位成功。证据18、19表明,广州市的电话号码从1992年1月1日起升为七位。

  合议组认为,证据13上所印的广州床垫家具厂的电话号码是“815006”和“814613”(六位)。一般情况下,人们不会将已不再使用的电话号码提供给他人,除非他不愿别人与他联系或偶然的失误。作为广州床垫家具厂,其印制证据13的目的就在于推销其产品,因此,不存在其不愿客户与其联系的可能性,出现失误的可能性也很小,而专利权人也没有主张出现了这样的失误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合议组认为,合理的解释是证据13的印刷日早于1992年1月1日。

  广州床垫家具厂印制证据13的产品介绍的目的在于推销其产品,因此在该产品介绍印制完成后,一般是尽快向客户散发。而本专利的申请日是1993年6月19日,很难想像其在印制该产品介绍至少一年半之后才将该产品介绍向客户散发。尽管专利权人称广州床垫家具厂散发的产品介绍不是证据13的内容,而是另一种内容的介绍,但专利权人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证据13的产品介绍已在本专利申请日1993年6月19日之前向公众散发,其上记载的内容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

案例评析

  某一地区电话号码升位前,由在该地区有影响的媒体,如报纸进行公告,是我国电信行业的惯常作法。在本案中,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991年12月31日和1992年1月1日的《广州日报》)证明了广州地区的电话号码自1992年1月1日起从6位升为7位。由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上的电话号码为6位,在无相反证据否定所述样本的真实性和公开性的情况下,由于“一般情况下,人们不会将已不再使用的电话号码提供给他人,除非他不愿别人与他联系或偶然的失误。作为广州床垫家具厂,其印制证据13的目的就在于推销其产品,因此,不存在其不愿客户与其联系的可能性,出现失误的可能性也很小,而专利权人也没有主张出现了这样的失误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可以推定该产品介绍的印刷日期在1992年1月1日之前。

  由于印刷日期并不等同于公众可以得到的日期,因此,本案审理中进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公众何时可以得到该样本?即,该产品介绍的公开时间如何认定。为此合议组根据该案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了如下推定:广州床垫家具厂印制证据13的产品介绍的目的在于推销其产品,因此在该产品介绍印制完成(1992年1月1日前)以后,一般是尽快向客户散发。本专利的申请日是1993年6月19日,此时距产品介绍的印制日至少已有一年半的时间。很难想像,一个厂家会在其印制完成其产品介绍后的一年半以后才将该产品介绍向客户散发。由于专利权人对于自身向公众散发产品样本的行为未予否认,而只是称广州床垫家具厂散发的产品介绍不是证据13的内容,而是另一种内容的介绍,但专利权人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应当认为,合议组作出的“证据13的产品介绍已在本专利申请日1993年6月19日之前向公众散发,其上记载的内容为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这一推定是合理的。(金泽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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